尼夫还没来得及和人打招呼就去见上帝了,那些小伙子们真是生气了,一个劲儿地发射打猎用的大号枪弹。” 杜威自己最初接触芬尼县的凶杀案是在1947年。那个案件在他的卷宗里记录如下:“约翰·卡莱尔·伯尔克,克里克印第安人,三十二岁,家住俄克拉荷马州的马斯克吉,杀死了玛丽·凯·芬利,白人,四十岁,女招待,住在加登城。1947年9月5日,在堪萨斯州加登城的科普兰旅馆的一所房间里,伯尔克用啤酒瓶的利齿戳死了女招待。”一目了然的案情写得很模式化。在杜威调查的三起谋杀案里,有两起是很明显的(1952年11月1日两个铁路工人抢劫并杀死了一个农夫;1956年6月17日,一位喝醉酒的丈夫殴打妻子致其死亡);但是第三个案子,正如杜威曾经叙述的那样,有些不一般的特点:“案件发生在史蒂芬斯公园,公园里有一个...